關於私家偵探社

壹偵探調查社 – 私家偵探社的由來

私家偵探社起源於西方,已有數百年的歷史。19世紀中後期是西方國家私家偵探事務所的萌芽和初步發展階段。20世紀初,西方社會都紛紛加強了官方的警察力量,私家偵探社的發展,特別是犯罪案件的調查方面受到限制。這期間私家偵探的服務重心已經從單純的犯罪案件後的調查轉移到綜合的多種危險前的預防。

私家偵探社的存在並不僅僅是西方國家中特有的一種社會現象。北歐、南美和大洋洲的許多國家中也有私家偵探公司,這種公民保安的私人形式並非社會的倒退。就連亞洲和非洲的一些國家中也有私家偵探社,如泰國、菲律賓、新加坡、馬來西亞、贊比亞和津巴布韋等。中國歷史上亦曾有過專為達官富賈保護財產、押送財物和提供人身警衛的鏢局”其功能與西方國家早期的私家偵探事務所十分相似。

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都有私人偵探機構。無論是在西方國家還是在東方國家,無論是在發達國家還是在發展中國家,人們都可以在社會生活中看到私人偵探的身影。在一些國家,私人偵探已經成為社會中的成熟行業,執業人員的資格要求和行為規範都已比較健全,從業人員的數量也相當可觀,例如,在美國從事私人偵探(包括私人保安)工作的人員已多達百萬。如此發達,如此規模,恐怕很難說不是社會發展規律使然。

私家偵探社雖然為委託人提供的是一種服務,並以獲取相應的報酬作為其付出勞動的代價,但其不是一般的工商經營者,私家偵探社也不同於一般的工商經營企業,因而不宜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為其行業主管機關。鑒於私家偵探社服務的內容具有特殊性,因而可以將其視為特種行業,由公安機關作為主管部門,將其納入到特種行業管理的序列中。在具體的管理過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實行私人偵探的資格準入制度。

私家偵探社能否為委託人提供高質量的服務,能否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開展業務活動,主要取決於其職業道德水準和業務技能,因此,當今任何法治國家都在立法上明確規定了私家偵探社的準入資格與程序。例如,同業對私家偵探社的資質要求非常具體,往往會從年齡、品行、學歷、經歷、居民資格等多個方面作出限制。基於此,我國在私家偵探社的準入問題上,也必須設定較為嚴格的準入條件,如在學歷、品行、職業操守、法律素養方面提出具體的要求,只有符合這些要求的方能從事這一工作。

私家偵探社只能在私家偵探機構開展執業活動,私家偵探機構必須符合法人的條件,即必須有自己的名稱和固定辦公場所、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有一定數量的符合條件的從業人員、能夠依法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要對私家偵探實行定期考核和年度註冊制度,其目的在於不斷促進和激勵私家偵探社加強自身的職業道德,提升自己的執業技能和素養,同時也有利於提高私家偵探社執業的規範性。應建立合理可行的投訴和監督機制,加強監督的力度,以利於及早發現問題,及早解決問題。

光有自律,沒有他律,顯然難以讓人放心,而建立投訴和監督機制不僅是對委託人的一種服務承諾,也是對私私家偵探社自身的一種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