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私家侦探社

壹侦探调查社 – 私家侦探社的由来

私家侦探社起源于西方,已有数百年的历史。19世纪中后期是西方国家私家侦探事务所的萌芽和初步發展阶段。20世纪初,西方社会都纷纷加强了官方的警察力量,私家侦探社的發展,特别是犯罪案件的调查方面受到限制。这期间私家侦探的服务重心已经从单纯的犯罪案件后的调查转移到综合的多种危险前的预防。

私家侦探社的存在并不仅仅是西方国家中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北欧、南美和大洋洲的许多国家中也有私家侦探公司,这种公民保安的私人形式并非社会的倒退。就连亚洲和非洲的一些国家中也有私家侦探社,如泰国、菲律宾、新加坡、马来西亚、贊比亚和津巴布韦等。中国历史上亦曾有过专为达官富贾保护财产、押送财物和提供人身警卫的镖局”其功能与西方国家早期的私家侦探事务所十分相似。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私人侦探机构。无论是在西方国家还是在东方国家,无论是在發达国家还是在發展中国家,人们都可以在社会生活中看到私人侦探的身影。在一些国家,私人侦探已经成为社会中的成熟行业,执业人员的资格要求和行为规范都已比较健全,从业人员的数量也相当可观,例如,在美国从事私人侦探(包括私人保安)工作的人员已多达百万。如此發达,如此规模,恐怕很难说不是社会發展规律使然。

私家侦探社虽然为委託人提供的是一种服务,并以获取相应的报酬作为其付出劳动的代价,但其不是一般的工商经营者,私家侦探社也不同于一般的工商经营企业,因而不宜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其行业主管机关。鉴于私家侦探社服务的内容具有特殊性,因而可以将其视为特种行业,由公安机关作为主管部门,将其纳入到特种行业管理的序列中。在具体的管理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实行私人侦探的资格准入制度。

私家侦探社能否为委託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能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业务活动,主要取决于其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技能,因此,当今任何法治国家都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了私家侦探社的准入资格与程序。例如,同业对私家侦探社的资质要求非常具体,往往会从年龄、品行、学历、经历、居民资格等多个方面作出限制。基于此,我国在私家侦探社的准入问题上,也必须设定较为严格的准入条件,如在学历、品行、职业操守、法律素养方面提出具体的要求,只有符合这些要求的方能从事这一工作。

私家侦探社只能在私家侦探机构开展执业活动,私家侦探机构必须符合法人的条件,即必须有自己的名称和固定办公场所、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一定数量的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能够依法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要对私家侦探实行定期考核和年度註册制度,其目的在于不断促进和激励私家侦探社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提升自己的执业技能和素养,同时也有利于提高私家侦探社执业的规范性。应建立合理可行的投诉和监督机制,加强监督的力度,以利于及早發现问题,及早解决问题。

光有自律,没有他律,显然难以让人放心,而建立投诉和监督机制不仅是对委託人的一种服务承诺,也是对私私家侦探社自身的一种警示。